9 关于进一步优化“迷你基金”相关监管安排的通知-2017.11.24

证监会机构部 2017年11月24日

各基金管理人、托管人:

近年来,基金发行数量迅速增长,“迷你基金”数量也不断增多。基金规模过小,一方面不利于投资运作,有可能损害份额持有人利益,特别是在基金承担费用相对固定时,基金规模越小,持有人承担的成本就越高。另一方面,一家公司存在过多的“迷你基金”,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投资管理能力的薄弱。为督促基金管理人加大对“迷你基金”的主动管理和营销,保护份额持有人利益,前期我部釆取了阶段性的措施,即对旗下“迷你基金”数量较多的基金管理人,以派出机构实地核查情况作为审核的基础。上述措施实施以来,“迷你基金”数量快速增长势头有所改善,行业申报产品也趋于理性,有必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,将临时性安排转入常规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在基金产品注册审查过程中,对于旗下“迷你基金”数量较多的基金管理人,原则上对其上报的产品适用6个月的注册审查期限。普通发起式基金、权益类基金暂不纳入上述“迷你基金”计算口径。

二、各基金管理人应强化主体责任、健全内部控制、加强风险管理,不断增强投资管理能力,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。

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

2017年11月24日